如今创业变得越来越简单,身边也有越来越多创业的朋友,如何控制企业风险也成为了许多合伙人所关注的问题。虽然大家都做好了面对市场和宏观经济起伏变化的准备,但有一个巨大的“隐藏风险”很容易被大家忽略,那就是合作人的人身意外风险。如果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遭遇意外,其继承人想要撤资或者变卖股份的话,公司的经营将会受到巨大的影响。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大额人寿保单的股东互保功能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主要内容分为:
· 什么是股东互保?
· 如何实际操作?
· 股东互保的实际案例及意义
什么是股东互保?
股东互保保险是指是股东之间以一方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保险赔偿金只能用于购买身故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在欧美发达国家、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地区,股东互保已经较为普及,企业及股东甚至把其当作一项当然事项。
股东互保不一定是要企业的出资人才可以参与的,也包括了对于一家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关键性人物,比如总经理、会计师、总工程师等等,也就是对于企业运营起关键性作用的人都可以参与这个计划。
有的人可能会问,人寿保险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不是要有可保利益吗,企业合伙人之间有可保利益吗?
现在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股东互保保险是为股权或合伙利益而订立的股东互保协议的一部分,其他股东对身故股东的生命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股东互保不存在上的障碍。
《保险法》*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投保人*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只要被保险人*或者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公司是可以成为股东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也会允许被保险人*任何人作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因此从法律角度看,股东互保在中国的落地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既然股东互保在我国是可行的,那么它的实际操作又是怎么样的呢?
如何实际操作?
就实务操作而言,我们可参考中国香港的实务操作。某国际保险公司中国香港公司就推出了这样一种寿险计划:
1、以公司为投保人及受益人,以公司要员为受保人,在公司要员不幸身故后,公司可以获得保险金,使公司得以顺利完成过渡并维持经营的持续性;
2、在保单权益转让或抵押转让时,通过附约的形式,确保公司为保单不可撤换受益人,并且公司的主要股东为较终实益拥有人;
3、在某受保要员身故后,通过申请转换受保人,使其他公司要员成为新的受保人,无须重新投保。除了这类以公司作为直接投保人的,也有以其他股东作为投保人及受益人的,其他的操作基本一致。核心的操作是:以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预期用于未来购买被保险人的股权。
注意:
股东互保计划安排不是一个保险合同就能完成的,在企业管理和治理结构上需要一系列法律文件并进行整体安排,保险合同仅为其中之一。同时也需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股东互保中较为关键的文件是股东互保协议,约定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用途以及身故股东股权的分配等。此外,还要相应订立或公司章程、与被保险股东的继承人签订协议等,较终完成股东互保安排。
股东互保的案例
例如:某公司3名自然人股东A、B、C,各出次人民币200万元,公司以600万元资产投入运营,资金形态逐步转化为产成品库存、半成品、原材料应款等,日常账面流动资金只有100余万元。
两年后股东B在晚间应酬客户时突发心梗猝死,股东B家属提出了权益主张申请:
1、撤回原投资200万元;
2、领回两年间公司应分未分之分红36万元;
3、股东B是在为公司拓展业务的时候发生风险,请求公司给予抚恤金100万元。
合计款项336万元,要求在1个月内转入股东B家属私人账户。如不能做到,家属将在保留*3项请求的同时,将股权以400万元转让给该公司的竞争对手。
这让股东A和C非常为难:因与B交情甚好,很愿意出400万元妥善处理此事,更要维护公司股权的完整。问题来了:
1、此时公司净资产评估值已达1.12亿元;
2、账面现金只有100余万元。
3、企业面临的更大问题:B的股份会被竞争对手收购。
怎么办?有3个办法:
1:自有现金。估计很多企业都会摇头,原因不多解释。
2:银行担保的贷款。这个方法可行,但时间长,而且是负债,日后必须归还。
3:股东互保。利用保险的杠杆功能为各股东投保,钱不用还。